1、登记: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和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将投诉来函、来电、来访内容摘抄在《投诉受理登记表》上,并将原件登记后保存。
2、处置: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将《投诉受理登记表》及时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办理。
二、办理程序
1、直接办理: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和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效能投诉中心的自办投诉件,要在10内调查处理完毕。个别特别复杂问题的投诉,经上级效能投诉中心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自办件,按限期办理。
2、转办: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后转办的投诉件,原则上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在15天内办结;需延长时限的,要提前报告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同意。属署名投诉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同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
3、回复。对受理的署真实姓名的投诉人和单位,按照程序处理后,要及时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对转办和交办的,要同时回复投诉人投诉的受理、承办单位。
4、办结归档:自办、转办投诉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要将办理结果填写到《投诉受理登记表》上,并按照立卷归档的规范要求归档。
三、受理、办理方法和要求
1、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和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效能投诉中心,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对通过投诉电话、来函、来访反映的有关效能投诉事项,一律实行先受理,并记录在案后,再按受理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2、对没有具体内容的匿名投诉件,经领导批示,可直接结存。
3、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有关规定,所受理的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可移交信访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4、各乡(镇)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和县直机关各单位效能投诉中心,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包括来信登记、来电记录、来访接待,搞好投诉件的自办、转办工作,统计本乡(镇)和本单位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数据,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交工作报告。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