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小辞典
 发布日期:2007-05-10   点击: 【字号:

  1 、什么是“两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指”。   “两指”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是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项措施只能由监察机关依法行使,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权采取这项措施。监察机关也只能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这一措施。  
  2 、什么是“两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规”。 “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对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违纪的党员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纪检机关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和变相拘禁。
   3 、完善“四项制度” : 即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4 、“三项工作”格局 : 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5 、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规定从业行为 :
指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党和国家制定的关于限制其从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该党员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而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行为。
 
  6 、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 :
指行为人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反规定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7 、查办案件“四不结案”制度 :
凡是案发原因未找准的、案发教训未总结的、整改措施未落实的、应追究责任没有追究的,都不能视为办案工作的结束。“四不结案”制度的推行,旨在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警示教育作用。
    8 、实行责任制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 : 1 、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2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3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4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5 、谁主管、谁负责; 6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9 、党风廉政责任制中领导班子“三个抓好” : 1 、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2 、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 3 、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10 、公务员不得违反的 16 条纪律 1 、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机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 、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 、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5 、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 、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 、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 、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 、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 、 泄漏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11 、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 、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 、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 、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 、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11 、当前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的“五条规定” : 1 、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规定处理。 2 、“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用岗位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3 、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 、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敛钱财的,要严肃查处。 5 、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12 、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 :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候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13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 四大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 八项要求—— 1 、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 、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3 、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4 、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5 、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6 、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 、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8 、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14 、行政处分 :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
 
  15 、党纪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
 
  16 、行政监察 : 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17 、效能监察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执行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及其效率、效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通过效能监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效能监察包括行政效能监察和企业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作用效果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活动。
    18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责和对失职、渎职实施追究的制度规定及操作性规定 , 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
    19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个亲自 ” : 各级党政正职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必须做到“五个亲自”: 1 、亲自组织分解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 2 、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 、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4 、亲自检查一至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 5 、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20 、反腐败“两道防线”: 一是党纪国法防线,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惩腐败分子;一是思想道德防线,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21 、纪检监察案件 :是指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分别给党与国家的事业造成危害,依照党纪和政纪规定需分别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行为所构成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受理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而予以立案的,才成立为一个案件
    22 、非法占有: 是指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象征性的只付少量钱款等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资财的错误行为。
    23 、行贿 :是指共产党员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的错误行为 。
    24 、受贿: 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错误行为。
   25 、贪污: 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6 、侵占: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企业(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错误行为
  27 、挪用公款: 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有关人员许可,擅自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款挪作私用的错误行为。
  28 、占用公物: 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长期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错误行为。
    29 、“小金库”: 又称“小钱柜”,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自行筹集建立的由本单位自由支配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大都是采取隐匿收入、截留利润或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转移收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用于滥发资金等违规的或不合法的支付。
    30 、 “ 红包 ” : 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券)等。
    31 、乱收费行为: 主要有: (1) 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 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3) 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 (4) 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 (5) 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6) 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
    32 、行业不正之风 :指一些国家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特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而又带有普遍性的不良风气。本质上,它是一种带有部门性、行业性特征的消极腐败现象。
    33 、“三个代表”: 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的利益。
    34 、“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001 年 9 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35 、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 “八项规定”: 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项规定:一是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二是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三是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四是严禁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五是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六是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七是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八是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
    36 、“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37 、任期经济责任: 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38 、政府采购 :又称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范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39 、收支两条线的要求: 1 、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 、收费,罚款统一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 3 、严格依法收费和罚款,实行罚款与收缴相分离; 4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和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和私设 “ 小金库 ” ; 5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准截留、坐支私分; 6 、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检查法,工商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障。 
    40 、舆论监督: 指广大劳动人民群众通过各种舆论工具,或者称之为大众传媒工具,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等,对国家各项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应有的监督。 
   41 、党内监督: 是党为了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反映和代表工人阶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依照党内其它规章制度在其组织内部,通过评价、揭露、纠偏等方式开展的协调有序的监察、督促活动。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含义:( 1 )党内监督是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 2 )党内监督是一种制度化的、协调有序的活动;( 3 )党内监督是以揭露、评价、纠偏为主要方式的活动过程。
 
  42 、领导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43 、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以及其他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44 、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 : (1) 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 (2)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 (3) 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 (4)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了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5) 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 (6)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严惩后果。 
   45 、责任追究的方式: (1) 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2) 通报批评; (3) 责令停职检查; (4) 免职重新安排工作; (5)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46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六条规定: 1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 、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5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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