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相关材料
 发布日期:2007-04-12   点击: 【字号:

    一、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守则
    (一)恪尽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有责任感、使命感,秉公执纪、勤政为民。
    (二)讲究实效:熟悉政策法规,有综合判断能力,有效高文字水平,耐心、细致、敏锐、果断。
    (三)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严禁以信谋私。
    (四)保守机密: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对信访举报件要绝对保密,做到不该谈的不谈,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准将信访举报材料公开放在办公桌上。
    (五)实行回避:信访工作人员是信访案件被调查对象的亲属和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应当回避。
    (六)责任追究: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1、压信不转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不负责任,丢失信访件的。
    3、违反规定将信访件的内容透露给无关人员或被举报人,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利用信访件向当事人敲诈勒索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信访举报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信访者需知
    (一)、信访者的权利                
    1、检举、控告权。检举控告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即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有向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的权利。
    2、申诉权,即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二)、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1、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四、信访举报公开办理的适用范围: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引起群众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重复信访件,特别是几经调查处理但信访举报人仍不服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采用公开办理,更利于解决信访问题的;公开办理的信访举报,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信访人和纪检监察机关均同意采取公开办理方式解决问题。

    五、信访举报公开办理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多措并举,控减信访的原则。

    六、信访当事人在公开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议有关人员参与协助公开调查;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并说明理由;
    (三)对信访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事实和回答有关问题。

    七、信访当事人在信访协调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议有关人员参加信访协调会;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并说明理由;
  (三)对信访协调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权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如实向协调人员陈述信访事项事实和回答有关问题;
    (六)遵守信访协调会纪律。

    八、信访当事人在信访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议有关人员参加信访听证;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并说明理由;
    (三)对信访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权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如实陈述信访事项事实和回答有关问题;
    (六)遵守信访听证会纪律。

    九、公开办理信访件时限:一般信访问题2个月内办结,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最多不超过3个月(特殊信访除外)。

    十、受理署实名(联名)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1、凡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并注明单位或住址及提供通讯联系的信访举报属署名举报,5人以上署名的属联名举报。信访室人员收到署名(联名)信访举报后要认真核实,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制度受理。
    2、对署名(联名)的信访举报,信访室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办理完毕。
    3、对署名(联名)的信访举报,信访室人员一律填写《拟办单》,可以建议查处回报的方式处理,也可以建议查处报结、直接查办的方式处理,报委局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4、对署名(联名)的信访举报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信访室应将受理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口头或书面回复举报人。
    5、署名(联名)信访举报办结后,信访室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
    6、对举报有功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规定》(桂监字)[1991]51号)给予奖励。

  十一、阳朔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
    1、纪检监察机关的承诺
    (1)、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及时、恰当、正确处理署实名信访举报件。
    (2)、对署实名举报实行优先办理、限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一星期内将受理情况及调查时限告知举报人。
    (3)、对举报问题单一的,一个月内有结果;举报内容较复杂的,三个月内调查处理终结。并在调查终结后20天之内将调查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信访人反馈,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在承诺期内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在10天内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4)、调查信访案件要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处理问题正确,达到一次性优质结案。
    (5)、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坚决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2、信访举报人的承诺
    (1)、信访举报人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信访举报。
    (2)、信访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道听途说,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有诬陷、制造伪证行为,须承担法律或纪律责任。
    (3)、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人员和物品进入接待场所。
    (4)、多人反映同一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共产党员不得参与、组织集体上访。
    (5)、在受理机关调查期间,信访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不得干扰调查。
    (6)、在承诺期内,信访人要在本地等候听取答复意见,不得再去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
    (7)、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与信访人反馈后,信访人要在反馈单上签署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并签名。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及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在受理时,应确定是否调查。如需调查的信访案件,在15日内应与信访人签订《纪检监察信访双向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信访人。受理机关调查结束后,信访人对受理机关的答复持不同意见,并提出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的,受理机关应作补查。对没有正当理由,也提不出证据和线索的,受理机关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信访人仍不同意的,受理机关出具答复意见书,同时,向上级纪委监察局报告答复意见情况。如信访举报人持答复意见书到上级纪委监察局信访,上级纪委监察局受理后,形成的处理意见,所在地党委和纪委必须执行。
    (2)、对上级纪委监察局转办的署实名举报信访,应立即拿出调查方案,10日内向上级纪委监察局汇报。同时与信访人签订《纪检监察信访双向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信访人。调查结束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结果。
    (3)、对已经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但未按期给信访举报人答复或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上级纪委监察局对受理机关下达《信访督办单》,受理机关在限定的时间内向上级纪委监察局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同时答复信访举报人听取答复意见或领取答复意见书。

    (三)制约措施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并对该单位实施信访工作重点管理:
    (1)、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上级纪委监察局下发的《信访转办通知单》后仍不与信访人签订《双向承诺书》的;
    (2)、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在承诺的期限内不给信访人答复意见的;
    (3)、受理机关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两起以上信访案件未做好工作的;
    (4)、经上级纪委监察局复查认为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问题处理不恰当的。
    2、基层党委、纪委、纪检组和纪检监察干部在信访工作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拖而不办,或在查办案件中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上级纪委监察局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信访举报人违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受理机关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十二、信访监督制度

    (一)信访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信访监督的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即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辖范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需要对问题作出说明的其他人员实施信访监督。信访监督的范围主要是群众举报领导干部一般廉洁自律及轻微的违纪问题。
    (二)信访监督谈话制度
    1、凡反映干部生活和工作作风以及一般廉洁自律等问题,都可通过信访监督谈话的办法,面对面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当事人自查自纠。
    2、对需要通过谈话方式办理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提出谈话的拟办意见,并附举报材料报委局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批。
    3、实施谈话,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负责,必要时,也可授权有关室主要负责人实施,有关室必须派人参加并作好谈话笔录。
    4、实施谈话时,应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不得将举报材料交被谈话人看或泄露举报人情况)及谈话的意图和目的,被谈话人应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谈话记录,被谈话人必须签名。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谈话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说明和整改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被谈话人应当正确对待群众举报,不准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准因群众举报而到处发牢骚,影响干群关系。
    5、参加谈话的有关室应根据谈话情况和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及整改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填好《纪检监察信访监督谈话情况处理表》,在表上写明如下情况:问题已经说明、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部分属实或失实、被谈话人作了整改或已说清。监督谈话实施完毕后,将所有材料立卷存入信访监督档案。
如发现有较严重违纪问题的,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初核直至转立案调查处理。
     (三)信访监督书制度
    1、对于反映干部生活、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及一般廉洁自律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可以对被举报人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监督书》的办法进行信访监督,以达到澄清问题,教育和保护干部目的。
    2、《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监督书》由信访室根据群众举报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批。经办人员应根据领导批示,将举报材料反映的需要被举报人说明的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用书面形式作出说明。摘抄举报材料,应选择有具体事实,且本人能够说明的问题。不准将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内容转给被举报人,不准暴露举报人姓名,摘抄稿需经室主任审阅后,报送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发。所发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监督书》只对当事人,并用密件寄出或直接送达,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3、收到回复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填写《信访举报监督书回报材料处理表》,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示后,按领导的批示办理,然后将材料立卷存入信访监督档案。
    (四)信访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1、县纪委监察局对全县的科级领导干部建立信访监督档案 。
    2、建档的方法是以单位立卷归档。全县各机关每单位立一卷。
    3、建档内容:该单位的领导班子花名册;领导干部个人及直系亲属的基本情况、群众信访举报材料、领导批示、本人对信访监督的说明材料、谈话记录;初查报报告、立案调查情况及各种处理结果、处分决定等。
    4、建档时间从1999年开始。
    5、信访监督档案的使用和查阅,需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
    6、信访监督档案要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十三、纪检监察机关“三级”信访网络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信访网络工作制度,是各负职责、妥善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减少越级信访、防止集体上访的一大重要举措。因此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县纪委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研究信访问题,排查信访案件,纪委书记每季度至少要亲自处理一件信访件,每年至少要亲自解决1至2个信访疑难问题,县纪委信访室要配备二名专职信访干部,负责受理信访举报的日常工作,直接查办易查易结的信访案件,提供编发信访信息,督办、催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负责基层信访业务指导。
    二、各乡(镇)要成立以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委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信访信息工作的贯彻落实和处理解决群众的信访举报问题,每月底乡镇纪委要向乡镇领导班子作一次信访动态汇报,每季度要向县纪委作一次填报乡镇领导处理解决群众疑难信访问题情况统计表。如发现有集体访、越级访苗头,要及时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把信访问题彻底解决在基层。乡镇纪委对村级信访信息员要明确规定工作职责和任务,每年对信访信息员进行培训至少一次。
    三、各村(居)委要成立民调小组,落实信访信息员,负责解决本地本村的群众信访问题,并向乡镇纪委提供信访信息。
    四、县、乡(镇)、村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使信访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防止群众越级上访。“三级”信访网络工作要做到“小问题不出村,一般问题不出镇,重大问题县解决”这一目标。
    五、要将信访网络建设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建立健全信访网络或瞒报、漏报群众集会、集体上访、重大社情民意的乡镇或单位一律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对出现重大信访事件的乡镇或单位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十四、领导接访工作制度

    1、每周星期五为委局领导接访日。接访的领导因事外出要自行调整。
    2、领导在接访前要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了解信访动态。
    3、领导在接访日接访的问题,接访领导要在当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接访问题的处理和落实。
    4、信访室负责制定领导接访时间安排,并通知轮值的接访领导。在领导接访日,信访室负责当天接访的工作人员要配合领导接待来访,做好来访记录,并按领导对来访作出的处理意见,处理好当日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做到信访问题件件有着落。
    5、按照自治区纪委的要求,纪委书记每个季度要亲自处理1个信访件,每年要亲自解决1至2个信访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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