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是对违纪案件的审核工作,具有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好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对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审理工作的实践,对审理监督职责试作探讨。
一、把握好审理监督的度。审理监督是内部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由于案件检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之间没有制约关系,审理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有一定难度,因此,在履行审理监督职责中一定要把握好监督的度。如果我们在审案中把握不好监督的度,不但发挥不了审理监督的作用,反而会使部门与部门之间产生矛盾。如:我们在审理一件违反财经纪律案件中,认为调查组认定的“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的这一事实,从证据方面看,还不够完善。因为案卷材料中反映出参加班子会研究的有5人,而调查组只提取了2人的笔录。我们认为:在无会议记录材料的情况下,有5人参加会议,5人的笔录全部提取较为妥当,多取几份笔录、把情节了解得更详细对固定事实有利。因此,我们要求调查组补充取证。但调查组人员认为:根据中纪办发[1991]6号《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的规定,两个笔录可以定案了,不用再补充取证。双方为这个问题无法达成共同意见,且调查组认为我们是在为难他们,是鸡蛋里面挑骨头,由此发生争执,产生矛盾。通过这件事,我们认识到,审理部门没有权利直接要求检查部门补充取证,如果我们超越权限履行监督职责,检查部门会产生抵触情绪,不与配合,这样,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还会产生很多后遗症。因此,我们在履行监督职责工作中应做到尽职不越位。正确把握审理监督的度很重要,如果当时我们把我们的看法向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性意见,由分管领导作出“应该补充调查”或“不应该补充调查”的决定,那么问题就好解决得多。
二、加强沟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都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机构,在人员安排、工作分配、业务培训等方面都由单位统一安排、部署,审理人员在从事审理工作前有可能从事过检查工作,也有可能从事过信访工作等,从目前情况看,县级案件审理人员还没有专业人员。在业务培训方面,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所受到的培训机会是平等的,业务水平应该是相当的,从某个角度看,也许案件检查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会比案件审理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更强。因此,在审案工作中,多与案件检查人员加强沟通、加强联系、互相探讨很有必要。第一:我们在审案中会遇到一些疑问,或者案卷材料很多,审核中有可能遗漏、遗忘,通过相互沟通、商讨,有利于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我们在审理一起案件中,就因为缺少沟通而造成重复做一些不必要的工作:有一起失职案,由于检查卷的材料排列顺序不是很规范,有一张追回损失数的票据夹杂在其他票据里面,我们没有发现,于是又到该单位复印这张票据。如果当时我们与查案人员沟通一下,就不会出现这些重复劳动。第二:案件检查人员亲历办案现场,处在办案第一线,了解、掌握的情况多;而案件审理人员审案仅限于书面审理,了解情况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各自所处的位置不同,查案人员看问题的角度也许与审案人员看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某单位用公款发放个人买电脑补助费。从票面上看,我们认为该单位有乱发钱物的嫌疑;但调查组人员说:该单位发放个人买电脑补助费的原因是单位将个人的电脑拿来公用,且时间长达几年,这种情况,不应作乱发钱物处理。这就是典型的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所产生的截然不同的看法的例子。因此,我们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也应自觉地接受案件检查部门的监督。与查案人员加强沟通,多听听他们的意见、看法,多向他们了解一些情况,甚至于多向他们请教,有利于我们在审案中多角度、多方位分析问题,更深入、细致地发现问题,或者是纠正我们的一些错误看法,有效地预防我们看问题的局限性,从而达到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也就真正发挥了案件审理的监督作用。
三、要敢于监督。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之间没有制约关系,且案件检查部门的分管领导有可能自始致终都参与查办案件工作,那么,案件检查部门查办的案件移送审理部门审核的时候,就会使审理监督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不监督不行,监督又有点力不从心。因此,怎样做才能既发挥好审理的监督作用又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我们要树立一个“敢”字,强化监督意识,大胆履行监督职责。能不能发现问题是个人的水平问题,发现问题敢不敢说是勇气问题,如果我们在审理监督工作中前怕狼后怕虎,思前顾后,总让为难心理占上峰,就谈不上审理监督。记得有一句话说: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我们在审案中,就应该这样做,发现了问题并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就应该大胆地、有理有据地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如果我们不存私心,公正、依法办案,我相信我们的工作终归会得到认可。纪检监察机关既然赋予了审理部门这个职能,也就希望审理部门发挥好这个职责,我委领导说得好:“在讨论案件中,我希望你们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意见,如果大家都没有异议,反而不好;在办案中,要经常反问自己,如果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还怎么去说服别人。”从领导的讲话中,体现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审理监督工作的重视。我们在审理违纪案件中,提出的建议性意见,很多都得到领导的肯定和纪委常委会的采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违纪人员的违纪手段、情节会更复杂,我们审理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多思考,严要求,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好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审理监督作用。
作者系阳朔县纪委监察局审理室
责任编辑:吴曼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