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日期:2007-06-27   点击: 【字号:

乡镇机关(包括街道、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廉洁自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现金、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准在入党、人员录用、人事任免等方面搞不正当交易;
(四)不准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
(五)不准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支农资金和扶贫、救灾、救济金及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
(六)不准乱罚款、乱摊派,随意收缴、扣压群众财物;
(七)不准利用职权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城镇国有土地;
(八)不准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九)不准违反规定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钱;
(十)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十一)不准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村组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农村村、组(城镇社区、居委会)党员和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占用集体土地,或者违章搭建地上建筑物;
(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金、资源;
(四)克扣、截留、侵占、拖欠征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补偿费、支农资金和扶贫、救灾、救济款物等;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六)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钱;
(七)搞宗族派系活动或者采取非法手段拉票“贿选”;
(八)煽动、参与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聚众闹事;
(九) 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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